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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筑牢疫情防控防线——酒类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指引

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筑牢疫情防控防线——酒类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指引

酒类经营是食品流通领域的重要环节,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,酒类经营单位必须统筹做好食品安全与疫情防控工作,严守食品安全底线,筑牢疫情防控防线,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保障消费者买得放心、喝得安心。

一、严守食品安全底线,夯实酒类经营基础

(一)严格主体资格管理。酒类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,做到证照齐全、亮证经营。从事酒类批发、零售的商户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,严禁无证无照经营酒类产品。经营进口酒类的,还应具备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、海关报关单等合法来源凭证。

(二)严把进货查验关口。酒类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。对每批次酒类产品,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商资质、产品合格证明、购货凭证等资料,做到来源可溯、去向可查。严禁采购、销售来源不明、标签标识不规范、超过保质期以及假冒伪劣酒类产品。

(三)规范经营过程控制。酒类产品应当按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存放,做到离地离墙、分类分架、通风避光,防止日晒、雨淋和污染。散装酒销售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,在容器上标明酒类名称、生产日期、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,严禁非法勾兑、私自灌装。销售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,与有毒有害物品保持有效隔离。

(四)强化标签标识管理。经营的酒类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,预包装酒类应标明品名、配料表、酒精度、净含量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生产者名称及地址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。严禁销售标注“特供”“专供”“内供”等虚假宣传内容的酒类产品,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,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标志。

(五)落实自查与追溯制度。酒类经营者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,重点检查库存产品保质期、贮存条件、标签标识等情况,及时清理下架问题产品。建立完善酒类产品追溯体系,如实记录批发销售的对象、数量、日期等信息,确保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能够快速召回、有效处置。

二、筑牢疫情防控防线,守好经营场所关口

(一)落实场所防控措施。酒类经营场所应配备口罩、洗手液、消毒剂、测温设备等防疫物资,每日对经营场所、收银台、购物车、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进行清洁消毒,保持室内通风换气。在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和健康码查验点,提醒进入人员规范佩戴口罩。

(二)加强从业人员管理。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,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状况登记,出现发热、咳嗽等症状的,应及时就医并暂停上岗。从业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,保持个人卫生,勤洗手、勤消毒。从事直接接触酒类产品的工作人员,应持有的有效健康证明。

(三)严控人流聚集风险。合理控制经营场所人流密度,设置“一米线”提示,引导消费者有序排队、保持安全距离。提倡无接触式支付和自助结算,减少人员近距离接触。对促销、品鉴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的活动,应从严控制或暂停举办。

(四)强化冷链与物流环节防控。经营进口酒类及涉及冷链运输的酒类产品,应严格落实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,查验核酸检测证明、消毒证明等资料,做好货物外包装预防性消毒。物流配送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,配送工具定期消毒,实行无接触配送。

(五)完善应急处置机制。酒类经营单位应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,明确异常情况报告、人员隔离、场所封控、环境消杀等处置流程。发现从业人员或消费者出现疑似症状、健康码异常等情况的,应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和监管部门报告,配合做好流调溯源和应急处置工作。

三、统筹两个“底线”,推动酒类经营规范健康发展

食品安全是底线,疫情防控是责任。酒类经营单位要把食品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措施同部署、同落实、同检查,做到制度健全、责任到人、措施到位。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酒类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,依法查处无证经营、销售假冒伪劣酒类、向未成年人售酒等违法行为。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引导,推动酒类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。

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。酒类经营者要以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,严守食品安全底线,筑牢疫情防控防线,把各项管理制度和防控措施落细落小落实,共同营造安全、放心、有序的酒类消费环境,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作出积极贡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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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4 06:59:29